在刑事诉讼过程中,为了查明案情,收集犯罪证据材料,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,从而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,必不可少的会用到侦查这一强制手段。侦查对于案件的起诉、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,在遇到案件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清的情况下,还会运用到补充侦查。为此大律师网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什么是补充侦查
补充侦查,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,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,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、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。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8条、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,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,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、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。
补充侦查期间能协商吗
一、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
1、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,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2、对于不批准逮捕的,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,需要补充侦查的,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。
二、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1条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,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,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也可以自行侦查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,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。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。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,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,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”
三、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98条规定和第200条的规定,在法庭审理过程中,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,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,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。
另外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解释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、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,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,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。
四、特殊情形:改变管辖后的退回补充侦查
1、如何退回: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,也可以自行侦查。
2、退回的次数: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。
补充侦查是对于刑事侦查的一个补充,也是刑事侦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,它为案件事实的进一步明确、证据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作用,以能够更好的查明事实、惩罚犯罪。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,大律师网还为您提供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,欢迎您进行咨询。